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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6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5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中包括省、市、县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符号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50万土地利用图上可表示部分重要低等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5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8-2 1:50万密度分区标准
8.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8-3 1:50万全国各类用地上图标准
(2)最小图斑间距 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2mm(实地间距1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8.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园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8-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8.9 行政界线 (1)1:5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行政界线包括县界、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等级境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8.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8.11 注记 (1)注记类型:1: 5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地市注记、县注记、乡镇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行政名称注记位置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交通运输用地注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道路名称。 (5)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6)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9 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9.1 数学基础 1:1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的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经纬度坐标系,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9.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9.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 9.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12k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200~300km2);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00~400km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