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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土调查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td/t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h/t 1008-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
  ch/t 1010-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000、1:50000数字栅格地图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3.1 要素feature
  真实世界现象的抽象。
  
  3.2 拓扑关系 topological relation
  指满足拓扑几何学原理的各空间数据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即用结点、弧段和多边形所表示的实体之间的衔接、关联和包含等关系。
  
  3.3 位置精度 positional accuracy
  空间点位获取坐标值与真实坐标值的符合程度。
  
  3.4 属性精度 attribute accuracy
  指获取的属性值(编码值)与真实值的符合程度。
  
  3.5 逻辑一致性 logical consistency
  空间数据在逻辑关系上的一致性。
  
  3.6 完备性  self-contained
  数据内容完备地表达了需要表达的信息。
  
4 土地利用数据缩编的基本原则

  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合理概括区域土地利用语义特征,图斑归并时遵循土地利用类型属性邻近优先原则。
  (2)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前后土地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的视觉对比应保持一致,对主要一级地类的面积比例变化进行控制。
  (3)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保持要素的区域分布特征,如土地利用类型图斑的大小、密度等区域特征及其区域之间对比、道路网分布密度特征等。
  (4)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考虑要素综合的优先级,次要地物避让重要地物。
  (5)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时应保持要素的地理特征,如岸线的类型特征、水系分布特征等,保持特定要素的特殊形态特征,如建设用地、机场等的规则轮廓特征等。
  (6)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后各要素之间空间关系协调,保持逻辑一致性。
  (7)土地利用数据缩编应保证综合后要素的位置精度和属性精度,并保持数据完备性。
  
5 1:5万土地利用数据缩编技术指标

  
  5.1 数学基础
  1:5万比例尺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经纬度坐标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5.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1:5万土地利用图上每平方分米(实地25km2)注记高程点1-2个。
  
  5.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600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道路的宽度:当道路图上宽度大于等于1mm(实地宽度50m)时,按图斑表示;当道路图上宽度小于图上1mm(实地宽度50m)时,用线状符号表示。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1: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完整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1:5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路和部分重要农村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1:5万土地利用图中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4平方厘米(实地面积75~100公顷);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4~6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00~150公顷);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6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50公顷)。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5.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的河流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必须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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