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土调查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10万土地利用图中可适当表示部分自然村,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1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6-2 1:10万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
  
  

密度分区

实地每百km2内居民地数量

图上密度(个/dm2

极密、稠密区

>110

13~26

中密区

60~110

8~18

稀疏区

<60

2~5

注:居民点密度计数包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斑。


  
  6.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6-3 1:10万全国各类用地上图面积标准
  
  

上图指标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图上面积(mm2

5.0

4.0

8.0

8.0

3.0

3.0

8.0

3.0

实地面积(公顷)

5.0

4.0

8.0

8.0

3.0

3.0

8.0

3.0


  (2)最小图斑间距指相邻的两个岛状图斑之间最小间隙。1:1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为0.6mm(实地间距60m)
  (3)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6.8 零星地类
  小于上图图斑面积指标80%但具有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等可用相应的独立符号表示。零星地类或独立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有数量指标和密度指标。
  表 6-4 零星地类上图密度和数量标准
  
  

分区

密度指标(个/dm2

高破碎度区

12-18

中高破碎度区

6-12

中低破碎度区

2-6

低破碎度区

0-2


  
  6.9 行政界线
  (1)1:10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行政界线包括乡镇界、县界、地市界、省界和国界五个等级境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地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6.10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6.11 注记
  (1)
注记类型:1:1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市县注记、乡镇注记、行政村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自然村注记;市县、乡镇、行政村名称应注记在各级政府所在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
  (4)交通运输用地注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部分重要的乡镇道路名称。
  (5)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6)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7)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7 1:25万土地利用数据综合缩编技术指标

  
  7.1 数学基础
  1:25万比例尺地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坐标系采用1980年西安经纬度系统,参考椭球为iag-75参椭球体,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2 定位要素
  土地利用图内图廓标注经纬度坐标,采用北方定向。
  
  7.3 地貌
  标注特征高程点。高程点按地貌特征进行选取,地貌形态比较破碎复杂的地区应多取,比较完整简单的地区可少取。高程点综合时优先选取测量控制点、水位点、图幅内最高点、凹地最低点、区域最高点、河流交汇处、道路交叉处及有名称的山峰、山隘等处的高程点。1:25万土地利用图上每平方分米(实地625km2)注记高程点2-3个。
  
  7.4 交通运输用地
  以面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以线状表示的交通运输用地综合的一般要求
  道路的最小上图长度:12mm(实地长度3000m)。
  道路的最小弯曲:小于0.5×0.6mm的道路弯曲细部,一般舍去拉直。
  (2)交通运输用地综合应与相关要素保持一致性,如道路与地类边界。
  (3)表示出全部的营运铁路网,舍去一些专用线、短小的分叉等。
  (4)表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具有重要意义的低等级道路。
  (5)道路综合后不同区域之间路网密度对比关系应与资料图保持一致。
  (6)道路网眼要求如下:
  极密、稠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2~3平方厘米(实地面积1450~2175公顷);
  中密区道路网眼大小为3~5平方厘米(实地面积2175~3625公顷);
  稀疏区道路网眼大小应大于5平方厘米(实地面积3625公顷)。
  (7)综合后的线状交通运输用地应检查道路网的拓扑关系,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空间关系的合理性。
  
  7.5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