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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土调查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缩编技术指标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以图斑形式表示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要素应首先满足“7.地类图斑”中指标要求。
  (1)1:400万比例尺土地利用图中包括省、市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及部分重要低等级居民点。
  (2)根据主次的原则优先选取位于交通线、道路交叉口、关隘、国境线等地的居民地。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上面积大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一般全取,依比例尺表示;小于上图指标平方毫米的,用点状地物表示。
  (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综合取舍应正确反映其与其它地类面积的对比关系和人地关系。
  (5)1:400万土地利用图上可表示部分低等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但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应适中,1:400万土地利用图上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密度指标见下表。
  表 10-2 1:400万密度分区标准
  
  

密度分区

实地每百km2内居民地数量

图上密度(个/dm2

极密、稠密区

>110

20~40

中密区

60~110

12~30

稀疏区

<60

3~7

注:居民点密度计数包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斑。


  
  10.7 地类图斑
  (1)各类用地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表 10-3 1:400万全国各地类上图标准
  
  

上图指标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图上面积(mm2

2.0

2.0

5.0

5.0

-

2.0

4.0

1.5

实地面积

(km2

32

32

80

80

-

16

64

24


  (2)最小图斑间距
  1:400万土地利用图中的最小图斑间距是0.2mm(实地间距800m)。
  (3)地类图斑界线的最小弯曲度
  地类图斑界线小于0.5×0.6毫米的弯曲可综合,但应保持综合前后形状的相似性。
  
  10.8 行政界线
  (1)1:400万土地利用图中的行政界线表示国界、省界。当不同等级境界重合时,按最高级境界表示。
  (2)有相应比例尺区域行政区划图(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以行政区划图为准。
  (3)行政界线综合时需要与相关地物要素综合保持一致。
  (4)国界以国家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或边界议定书及附图,在图上精确表示,并在挂图出版前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后方能印刷出版。
  
  10.9 基本农田要素
  基本农田要素的综合指标参见地类图斑的综合指标,基本农田要素综合后与综合后的耕地地类范围保持一致。
  
  10.10 注记
  (1)注记类型:1:100万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注记要素主要包括城镇村及工矿注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交通运输用地注记、地类图斑注记、特征高程点注记等。
  (2)城镇村及工矿注记包括省注记、地市注记以及部分重要的低等级行政注记。
  (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注记有名称的双线河流和部分重要的单线河流。
  (4)地类图斑注记地类编号。
  (5)注记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高程点。
  (6)注记清晰,主次分明,不压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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