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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的遴选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遴选的药物应是治疗效果好、临床用药首先选择使用的品种。 第六条 遴选的药物应是根据长期临床使用和文献证实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安全性高的品种。 第七条 遴选品种应当与我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能够保证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配备、能够满足我区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预防、治疗需求的品种。 第八条 参加遴选的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应是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中的品种(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须的,也可以从乙类中选择)。 第九条 遴选的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原则上为非独家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遴选的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建立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专家库。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药品监管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的咨询和评审工作。专家 分为咨询专家和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入选遴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筛选工作的医学、药学的咨询专家,应具有医、药学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审专家则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参加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筛选工作的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药品监管和价格管理专家,应是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 (三)本人自愿、单位推荐,能按照要求参加遴选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组由医学(4名)、药学(4名)、药物经济学(1名)、医疗保险管理(1名)、卫生管理(2名)、药品监管(2名)和价格管理(1名)等组成。评审专家组人数是咨询专家组相应专业的三倍。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组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组根据我区疾病谱特点及临床用药习惯进行初步筛选,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经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领导小组审核后颁布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为确保遴选情况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要加强遴选过程监督管理,防止有关人员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遴选过程中严格保守秘密,在遴选情况对外公布前,参与遴选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遴选工作中的专家名单和备选药品等有关信息。不得在遴选中泄露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在遴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遴选调整管理制度,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要定期调整和更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药品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本工作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8: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现对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人事管理政策,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稳定有序进行,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