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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7.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品遴选工作方案(试行) 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试点县(含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区)和城区名单 一、试点县 南宁市:隆安县、上林县、青秀区 崇左市:大新县、凭祥市 柳州市:融水县、融安县、三江县 来宾市:象州县、金秀县 桂林市:兴安县、临桂县、永福县、恭城县 北海市:海城区 钦州市:钦北区 防城港市:东兴市 梧州市:岑溪市 玉林市:北流市、玉州区 贵港市:平南县 贺州市:富川县、昭平县 河池市:大化县、凤山县、南丹县、都安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 二、试点城区 南宁市: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 柳州市:城中区、柳南区、柳北区、鱼峰区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 1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2. 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开展健康教育; (3)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4)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3. 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1)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2)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4)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5)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4. 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便利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 2. 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 3. 乡镇卫生院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4.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5.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壮医药或者其他民族医药服务。 中心卫生院应当开设中医或者民族医专科。 6. 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规范药房,药品的存放应当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 乡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8. 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9. 乡镇卫生院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