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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机构职责,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 1. 核定人员编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人员编制核定,并实行定编不定人、合同管理的人事制度。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 1 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人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 人员竞岗聘用。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城区或县级市(统称县级,下同)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所属医院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后聘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人员的聘用,在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竞岗聘用人员,原则上优先从医院内现有人员聘用;不足时再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二)改革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 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改造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编后的人员统一由县级卫生、人社部门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如属原医院在编人员的,其人事关系在原医院不变。 (三)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由所属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试行)》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法人、独立财务核算。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市、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县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非政府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本试点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