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接上页]
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任务,制订方案。各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主要任务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二)核定编制,设定岗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由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核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药品销售,取消加成。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网上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各市通过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奖补结合。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试点的市、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实行试点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改、编制、卫生、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含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区)和城区名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