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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竞聘上岗;积极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和改革平稳进行。 二、实施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设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人员聘用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院长任期一届一般为4年,工作业绩突出可交流任职或连任,但在一个单位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不能超过两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严格执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设区的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在人社部门指导下,根据编制的具体情况组织招聘工作,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三)分流安置 对在改革中产生的在编未受聘人员,应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以内部消化安置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在编未受聘人员安置工作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匹配,要注意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在编未聘人员安置平稳进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安置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