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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其他职能。 1.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它医保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 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 9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 人员定岗竞聘。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由其所属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进行指导。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县级卫生、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聘用,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县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予以结算。 本试行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设区的市或有条件的县级市,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的范围 凡符合设置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纳入改革范畴,包括: (一)一、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未定级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 3-10 万居民内,没有公立医院改造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可选择 1 所国有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改革试点。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指导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