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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支出部分 (1)支出构成 ①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 ②财政专项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③其他支出:包括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赞助、捐赠、医疗赔偿等支出。 (2)支出核定 ①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及药品支出等统筹核算、综合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年度总收入的 2%在经常性支出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②财政专项支出。根据基本建设、设备配置规划,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③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3.收支差额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年度预算实际执行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除重大政策性特殊原因外,财政部门按原核定差额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可采取分期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所需资金主要由事业发展基金和政府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负债建设,对已经发生的债务,主要通过事业发展基金逐年解决;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需求对其偿债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在原有补助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还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自治区财政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制度和经济困难地区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应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逐步适度调整医疗服务技术收费或药事服务费水平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1.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监督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等监督作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医改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2.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其收支和补助额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力度。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及时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划拨医保基金所负担的各项医疗保险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