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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株洲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含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或者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五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 1.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3.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5.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前期调研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三)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1.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