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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株洲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含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或者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五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
  1.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3.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5.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前期调研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三)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1.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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