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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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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四)没有合法依据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五)所规定的制度、管理措施明显不当或者与同位阶其他机关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六)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致使该规范性文件无效的。不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向制定机关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本级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将下列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一)备案报告1份;
  (二)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或电子文本1份;
  (三)制定说明1份;
  (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材料各1份;
  (五)依法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规范性文件,法定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1份。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制定说明,应当完整说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所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及其依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10日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不予备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确认为无效;
  (二)所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确认为违法或违规;
  (三)所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违反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加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确认为不当;
  (四)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撤销或者改变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的,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不当的规定;
  (五)违反本规定的制定程序,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尚不影响规范性文件效力的,通知制定机关改正;影响规范性文件效力的,确认为无效。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无效的,应当予以记录,并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确认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撤销、废止或者修改。制定机关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逾期不处理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法制部门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撤销决定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并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考核体系定期考评。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一并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依法由行政机关审查的,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审查处理。
  
第六章 有效期、解释、清理、汇编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政府公报公布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施行的,制定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重新公布,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日的6个月前,在本机关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布目录,并通知执行机关按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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