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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分管副市长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四)专家论证 对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决策听证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1.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2.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3.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4.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6.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在审议该项决策的会议召开15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审议 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专家论证报告; 4.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5.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6.举行听证会的,还应提交听证报告。 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八)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决定。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市政府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