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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0年2月1日,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公开版)。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认为,应诉方错误界定本案调查期,应诉方提出的立案后调查期情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机关没有必要在裁决中对于调查期以外的情况进行分析。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各利害关系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认定相关证据和事实的期间应该是一段有限制和特定的时间,如果不能将产业损害调查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参考期间,将可能导致无限期的调查。只有将产业损害调查期规定为一个限定的期限,且这个期限不应受到调查进程的影响,才能为调查机关的裁定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有关情况不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内。本案中,调查机关根据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决,符合《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 调查机关注意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的报告和2009年半年度报告,提出其生产经营状况已经好转,且产品销售毛利额增加。但并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证明此情况是无可置疑的、持续不断的,并且是非人为的行为,更不是由于利害关系方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调查机关认为,不能基于此得出在本案进行调查的期间内中国国内没有发生损害,没有必要实施临时措施的结论,也不能表明调查机关根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的裁定是不合适的。 (七)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显示,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能力大,且呈快速增长趋势。出口数量占其总销量的比例达90%以上,向中国出口数量约占其总出口量的三分之一,中国是其主要出口市场。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存在严重过剩的情况,其市场需求虽有增长,但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在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出口量中,向中国的出口量所占比重较大,呈增长趋势。因此,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有必要依据事实分别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分析因果关系。 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2.42%,2007年比2006年增长77.95%,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56.91%。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年平均增长98.95%,远远高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年平均增长31.43%的增幅,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仍超过调查期初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其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也相应变化,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25.69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上升8.40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且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与上年同期相比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上升相对应,调查期内,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逐年提高,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6.25%,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8%,2008年1-9月比上年期增长24.49%,2005年至2007年年均增长3.3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4.01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20.44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57个百分点。 上述数据显示,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远高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不仅填充了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带来的需求扩大空间,而且进一步挤占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未能随表观消费量和产能的增长相应增长,呈先升后降趋势,市场份额大幅下降,降至调查期内较低水平,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开工率先升后降,人均工资先增后降,期末库存大幅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