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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10-09-21
【实施时间】 2010-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接上页]
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虽比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但仍超过调查期初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与上年同期相比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相对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需求继续增长的推动和进口数量压力缓解的作用下,同类产品销售量比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的上年同期有一定程度增长,但仍低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市场份额仅比调查期内最低水平的上年同期上升1.57个百分点,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上述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表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和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期内,2005年-2007年,来自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呈先升后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压低作用。上述价格压低作用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状况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先增后降,毛利润先升后降,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降至调查期较低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恶化,投融资能力下降。
  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在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0%的情况下,继续比上年同期下降3.53%,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经历了2007年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压低而被迫下调价格和2008年1-9月成本上涨的双重作用下,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上升2.16%,与单位销售成本上升幅度基本持平,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作用。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国内同类产品的获利空间与2007年基本持平,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国内同类产品盈利水平并未出现实质性好转。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的压低和抑制作用表明,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表明:
  1.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调查期内,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73%和53.2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6.32%。国内没有限制使用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萎缩。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情况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是由中国同类产品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造成的。
  2.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从2005年的48.70%上升到2006年的100%,并在2007年和2008年1-9月一直保持100%的比例。尚无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3. 国内新增产能的影响
  调查机关注意到,本案申请人、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均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韩国希杰集团已在山东省聊城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建设核苷酸生产线,并可能已经投产。
  初步裁定公告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公开版)中提出,2007年申请人经营情况的下滑,不是因为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造成的,而是由于国内新增产能短期释放的影响所致。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中国化工信息网2005年12月28日发布的《韩国希杰集团在中国建核苷酸生产基地》信息作为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于韩国希杰集团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间的关系给予了关注,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仅登记参加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向调查机关提交任何评论意见。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登记参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向调查机关提交任何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评论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调查机关认为,关于国内新增产能释放是否在本案中影响了产业损害认定,应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认定。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仅列举了国内可能新增产能的信息,并未说明新增产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哪些具体的、何种程度的影响,也未说明这些影响的程度是否足以否定本案的因果关系。调查机关认为,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足够客观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在初裁后的继续调查中,调查机关仍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国内新增产能在国内市场需求强劲增长的情况下,影响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市场份额、销售收入、毛利润、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现金流量状况、投资收益率、开工率、人均工资、期末库存等体现损害的主要经济指标。国内新增产能的影响不足以否定本案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及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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