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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9月24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9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pt. kirin miwon foods)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ajinomoto co., (thailand) ltd.)3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外贸部及泰国外贸部就本案提出的评论意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两国政府所提评论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此外,调查机关还收到了下游企业提出的评论意见,反映了国内供需缺口和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