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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10-09-21
【实施时间】 2010-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接上页]
调查机关认为,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仅提出主张,但并未提供国内同类产品质量不如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也未就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质量差异的具体方面进行说明,调查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生产工艺流程
  由于广东肇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均提出对生产工艺的保密申请,调查机关接受了其保密申请,本裁决中将不就生产工艺流程做具体表述。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原理相同,均是以葡萄糖为原料,用微生物发酵进行生产。虽然在某些工艺流程阶段存在一定差别,但生产原理相同,最终产品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等方面无明显差异,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3.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等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均主要用于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等形式。销售市场区域基本相同,均主要分布在华南、华东、华中和西南地区。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国内用户既使用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价格总体的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虽然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在某些工艺流程阶段存在一定差别,但二者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产品外观、包装、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初步裁定公告后,各利害关系方未对此问题再次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维持初步裁定结论。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案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印度尼西亚公司
  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
  (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与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性能上一致并提供了产品型号的划分方法。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相似性的主张以及产品型号的划分方法。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通过非关联分销商进行,且各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中国销售数量的比例均超过了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该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原材料为关联采购。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数据。
  根据实地核查中核实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部分型号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了20%,调查机关对这些低于成本的销售进行了审查,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排除其中低于成本且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排除该公司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后的国内销售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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