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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10-09-21
【实施时间】 2010-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接上页]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0年1月4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延期公告
  2010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4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本案申请企业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以及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对初裁及倾销幅度披露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本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1月赴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等应诉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上述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涉案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内产业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对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在初步裁定公告限定的时间内,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本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10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10年1月25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听取了该企业对本案初步裁定的意见陈述并对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2010年2月1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初裁后的汇报》。
  (3)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8日,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太乐对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初裁的评论》。
  2010年2月1日,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0年2月8日,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终止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再次请求》。
  2010年2月20日,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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