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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

[接上页]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2.第十一条中“物价管理部门”修改为“价格管理部门”。

  3.第十四条中“《西安市文物商品检查证》”修改为“有效的执法证件”。

  九、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0年1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第四条 中“劳动、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十、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第三条第二款中“园林”、“商贸”修改为“市容园林”、“商务”,并增加“城管执法”。

  2.第十二条中“由市政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修改为“由有关部门依职责处理”。

  十一、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986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四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工作,并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工作”。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的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下的单位为区、县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3.第二十八条中“市经委”修改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2009年3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第十三条 中“商贸”修改为“商务”。

  十三、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删除第十四条。

  十四、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9年4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条 第二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标题修改为:“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十六、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删除第七条中“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河道管理机关组织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七、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1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三条第二项中将“20米”修改为“10米”。

  2.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的行为,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3.第十三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八、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九条中“水土保持方案”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款,“乡(镇)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生产建设、开发利用地面和地下资源,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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