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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第四条第一款中“统计、物价、劳动保障、审计、人事等部门”修改为“统计、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 2.第五条第二款中“物价”修改为“价格”。 3.第十条中“劳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第十一条中“房产、公用”修改为:“房屋、水务”。 四十三、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2005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 3.第四条中“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开发区管委会城管执法机构”。 4.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行为人的,由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 5.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 6.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能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50元罚款”。 7.第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四、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市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第七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十五、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97年4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第十条修改为:“成立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本市实施名牌战略的日常工作。” 2.第十八条修改为:“对符合市政府名牌战略扶持奖励规定的当年首次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除授予奖牌和证书外,由市政府一次性发给规定数额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成绩突出的管理和科技人员。”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十六、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复印业管理办法”。 2.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7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1.第六条第二款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2.第十七条中“严禁使用面包车、机动三轮摩托车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修改为“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运液化石油气钢瓶,承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应当安装危险品运输标志”。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的检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在用的ysp-0.5、2.0、5.0、10、15型号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和第二次检验的周期为4年,第三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一项中“槽车”修改为“罐车”。 四十八、西安市强制收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病人办法(1997年1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