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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颁布时间】 2010-11-03
【实施时间】 2010-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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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十三条修改为:“搬运装卸经营者承担汽车及其它运输工具搬运装卸作业的,一律执行西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搬运装卸价格及杂项作业计费规定;承担火车装卸作业的,执行陕西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规定。”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搬运装卸经营者应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报表。”

  7.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搬运装卸企业、个体户”、“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体户”、“搬运装卸企业”修改为“搬运装卸经营者”。

  三十七、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22《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5《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四条中“西安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2.第五条修改为:“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3.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4.第八条中“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为“悬挂相关证照”,“物价”修改为“价格”。

  5.第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

  6.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删除第十五条。

  三十八、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22《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5《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四条中“西安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物价”修改为“价格”。

  2.第五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快捷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3.删除第十条第五项,并将第三项修改为“不得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拒载和绕道行驶”。

  三十九、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删除第五条。

  2.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第十二条修改为:“租赁经营人应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定期报送营运情况统计报表”。

  4.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

  四十、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2001年6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中“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第十八条中“市容、物价”修改为“市容园林、价格”。

  四十一、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7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2.第十条第三项中“四自一包”修改为“三包”。

  3.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取缔”。

  4.删除第十四条。

  5.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修改为“《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四十二、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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