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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第十一条中“物价”修改为“价格”。 二十四、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2005年4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第四条 第二款中“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市政、民政、人事、商贸、卫生、公安、交通”修改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工商、市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公安、交通”。 二十五、西安市行政奖励工作暂行规定(1993年6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行政奖励工作规定”。 2.删除第一条中“《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暂行”。 3.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市人事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暂行”。 二十六、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9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第四条中“阎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修改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 3.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中“阎良区、临潼区”修改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4.第十二条中“中止”修改为“终止”。 5.办法和附件中“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劳动厅”均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法中的“物价部门”、“物价局”均修改为“价格部门”。 6.删除办法所有附件标题中的“暂行”。 7.办法所有附件中“《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规定》”。 8.删除附件一、附件五、附件六、附件十五。 二十七、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2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 2.办法中“《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均修改为“《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3.删除第九条中“暂行”,并将“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八、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1.第五条修改为:“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2.办法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十九、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2007年2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1.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园林”修改为“市容园林”。 三十、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办法”。 2.第十三条改为:“凡驻城郊六区(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的市属以上各类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类用人单位在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在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后,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涉外企业到涉外分局办理缴费登记”。 3.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十一、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1993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