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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删除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宪法》”。 2.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3.第七条中“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 四十九、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3.删除第四条中“个人”,并将“持驾驶员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修改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4.删除第七条第二款中“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负责做好处理或协助工作”。 5.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修改为“市公安机关”。 五十、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2001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规定”。 2.第五条第二款中“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 五十一、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1.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十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06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中“物价”修改为“价格”。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场(库)经营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八条中“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五十三、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1.第三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市商贸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2.第八条修第一款中“商贸”修改为“商务”,“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并删除“外经贸”。 3.第十五条中“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土地”修改为“国土资源”。 五十四、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中“30日”修改为“15日”。 五十五、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7年10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1.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2.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规章发布后,应当报送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备案”。 此外,对于上述政府规章中关于解释权的规定,一并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