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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中“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三十二、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6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办法”。 2.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市容环卫”修改为“市容园林”。 3.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居民应按户每月向区或街市容园林部门交纳袋装垃圾费,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批准。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按市区收费标准的50%执行”。 4.第十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或个人从事生活垃圾袋装收集、清运等经营活动。但必须经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5.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也可向市容园林或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三、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三条中“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2.第六条修改为:“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选址,应当布局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专业规划的要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一类道路沿线和大型广场周边不允许设置洗车场(站)”。 3.第七条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4.第十五条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容园林或城管执法部门”。 5.删除第十九条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6.删除第二十条中“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7.删除第二十二条中“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8、第二十五条中“市政管理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十四、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第五条第二款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3.第七条第二款中“城市管理监察组织”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 三十五、西安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中“物价”修改为“价格”。 三十六、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标题修改为:“西安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 2.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3.第五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是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具有独立经营管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作业场地,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技术设备和流动资金,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企业内部有比较完备的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4.第六条修改为:“搬运装卸经营者,需要转产停业、临时歇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停业、歇业手续,交回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