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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对《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 2006)、《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9: 2006)、《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 2006)、《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1: 2006)、《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2: 2006)、《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3: 2006)6种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简化相关认证程序、缩短了认证时限、增加了对玩具产品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同时对原规则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 2010)、《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9: 2010)、《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 2010)、《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1: 2010)、《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2: 2010)、《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3: 2010)(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2011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玩具产品,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11年1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的玩具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为方便企业,此次规则换版无须专门进行换证,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玩具产品,自本次规则修订发布之日起由指定认证机构结合监督复查进行自然转换。 附件:1.《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 2010) 2.《电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9: 2010) 3.《塑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0: 2010) 4.《金属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1: 2010) 5. 《弹射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2: 2010) 6.《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73: 2010)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编号:cnca-13c-068:201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产品范围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2.2获证条件 3 认证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2 产品抽样检测 4.3 初始工厂检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2 认证变更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9 相关文件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 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 儿童三轮车; 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 电动童车; 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 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下列适用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相关标准(gb 6675、gb 19865)适用条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