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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一)

[接上页]
1)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适用年龄、警示说明。

  2)认证产品的结构,包括外观及颜色。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认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的变更受控。任何可能影响与认证标准要求和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的产品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表1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产品类别

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电玩具

生产

设备

装配线、装配工具/工位器具。适用时还应有:塑料加工设备(如注塑机、搪塑机等)金属加工设备(如冲压机、压铸机等)、喷涂设备/器具。

检验

设备

扭力计、推拉力计及配套夹具。

适用时还应有:小零件试验器(如生产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时)、测试圆杆(φ3mm、φ5mm、φ6mm、φ12mm)(如生产的玩具存在活动间隙或圆孔时)、挠曲测试器(生产的玩具含金属丝时)。



  

  附表2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检验项目

过程检验

确认

检验

检验内容

检验

1 

材料质量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2 

小零件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装牢固

3 

小球

 

 

4 

毛球

 

 

5 

学前玩偶

 

 

6 

弹珠

 

 

7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8 

功能性锐利边缘

 

 

9 

金属玩具边缘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10 

模塑玩具边缘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11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是否存在外露的危险锐边和毛刺

12 

可触及锐利尖端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尖端

13 

功能性锐利尖端

 

 

14 

突出物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护

15 

金属丝和杆件

 

 

16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17 

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18 

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19 

玩具袋上的绳索

 

 

20 

飞行玩具的绳索、细绳或线

 

 

21 

带有折迭机构的其它玩具

 

 

22 

铰链间隙

 

 

23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24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有无5mm~12mm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25 

其它驱动机构

 

 

26 

弹簧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7 

带有热源的玩具

 

 

28 

输入功率

 

 

29 

正常工作温升

 

 

30 

短路试验

 

 

31 

温控器短路试验

 

 

32 

锁定运动部件试验

 

 

33 

外接额外电源试验

 

 

34 

电气故障试验

 

 

35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36 

耐潮湿

 

 

37 

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38 

结构

 

 

39 

软线和电线的保护

 

40 

组件

 

 

41 

螺钉和连接

 

 

42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43 

耐热和耐燃

 

 

44 

标识和使用说明

是否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45 

燃烧性能 一般要求

 

 

46 

特定元素的迁移(除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

 

 



  注:

  (1)过程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能力,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适用项目依据认证标准确定。如被检产品涉及本表中未列明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也应进行检验。

  

  附件3:

  
编号:cnca-13c-070:201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塑胶玩具类产品

  

  2010-12-1发布 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产品范围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2.2 获证条件

  3 认证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符合性声明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 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6 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2 认证变更

  6.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4 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9 相关文件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不包括充气玩具、口动玩具、类似文具玩具、水上玩具等。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若发生认证证书被撤销或因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原持证人再次申请认证,或委托人提交的资料需要现场核实时,认证机构可先行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参照4.5.4.2进行)。

  2.2 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向认证机构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

  ¨ 认证的申请

  ¨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

  ¨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静态塑胶玩具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塑胶玩具。

包括:拼插玩具、手持玩具、玩偶(公仔、车仔)、拖拉玩具、积木玩具等。

1、预定玩耍方式相近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体材质相同(abs、pp、pvc、其他)

机动塑胶玩具

带有非电的驱动机芯的塑胶玩具。

包括:装有发条机芯、惯性机芯各种款式的塑胶玩具。

1、机械动作方式相似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体材质相同(abs、pp、pvc、其他)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生产厂概况

  a)生产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生产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生产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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