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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一)

[接上页]
4.5.2.2 认证机构应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监督频次。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 监督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最多为3.5个人日。

  4.5.4 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 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 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单独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儿童自行车(鞍座的最大高度435 mm~635 mm)、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

  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2.2、4.2.3、4.2.4的规定。

  4)检测结果处置

  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对于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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