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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2 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抽取2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各抽取1只。 4.2.3 检测标准 儿童自行车: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4 检测项目 主检产品检测项目包括该产品适用认证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若童车产品附加有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的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 1)若这些配饰、挂件为可拆卸部件,则应进行单独测试,符合相关标准(gb 6675、gb 19865)的要求。 2)若这些配件、挂件为不可拆卸部件,则随整车进行测试,符合相应标准的适用条款的要求。 注:若申请人提交上述配饰、挂件的具有cnas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测试报告或已通过ccc认证的证明材料(ccc目录内玩具产品),指定检测机构通过评估后可免除测试。 4.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抽样检测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初始工厂检查的实施。 4.3.1工厂检查的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3.2 工厂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人日数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5个人日。 文件审查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可适当增加人日,一般一个现场人日数不应超过0.5人日。 在需要增加人日的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总人日数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 4.3.3 工厂检查的依据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组依据《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全要素工厂检查。 4.3.4不合格项的整改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做出相关处置。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 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 监督检查的频次 4.5.2.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