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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一)

[接上页]
注2:上述产品如附加有带电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辅助功能,该部件应符合gb19865标准的相关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注: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 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儿童

自行车

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仅由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后轮的两轮车辆。

包括:各种轮径、款式的儿童自行车。

1、主要承载结构相似(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

注: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2、主要承载件材质相同[合金、钢材、其它材料(包括非金属)]

3、最大鞍座高度相同(大于435mm小于560mm、大于或等于560mm小于635mm)

儿童

三轮车

各种车轮与地面接触点呈三角形或梯形(即窄轮距须小于宽轮距的一半),可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并仅以其人力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

包括:各种款式的儿童三轮车(含推骑两用)。

1、主要材质类别相同(钢材、铝合金、塑料、其他材质)

2、主要承载结构相似(普通单人骑行、普通双人骑行、折叠型)

注: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儿童推车

预定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由成年人推行的车辆。

包括:各种款式的可调节和不可调节儿童推车。

1、座位数相同(单人、双人)

2、车体折叠形式相似(不可折叠式、伞把式、其他折叠形式)

3、主要结构相似(座式、卧式、座卧两用式)

4、车轮(组)数相同[三轮(组)推车、四轮(组)推车]

婴儿

学步车

能在脚轮上运转的座架,婴儿在车内就座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可用脚驱动进行任意方向活动的车辆。

包括:各种框架结构的婴儿学步车。

1、座架结构相似[x型(折叠型、非折叠型)、圆形/环形(折叠型、非折叠型)]

2、主要承载件材质相似(金属、非金属)

玩具

自行车

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的,仅由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的两轮车辆。

包括:各种轮径、款式的玩具自行车。

1、主要承载件材质相同(钢制、合金)

2、主要承载结构相似(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

注: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电动童车

由儿童驾驶、以直流电为能源驱动的车辆。

包括:各种款式的电动童车。

1、结构相似(可用脚起稳定作用、不可用脚起稳定作用)

2、轮数、座位数相同

3、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以上)

其它玩具车辆

除上述车辆之外,由儿童本身力量驱动、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其它车辆。

1.承载件材质相似

2.玩耍方式和承载结构相似

3.车轮数量、座位数量相同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工厂概况:

  a)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的内容。

  

  

产品类别

要 点

儿童自行车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

2、 主要承载结构(如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等车架,包括有无避震器)

3、 鞍座最大离地高度;

4、 制动系统(手闸/脚闸)、车把、链罩(全/半)形式等安全结构;

5、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6、 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附件。

儿童三轮车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

2、 承载结构形式(车架可否折叠、有无避震器等);

3、 乘骑人数;

4、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儿童推车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等;

2、 座位数(如单人、双人等);

3、 车体折叠形式(如:不可折叠式、伞把式、其他折叠形式;

4、 主要结构/预期的使用功能(座式、卧式、座卧两用、可拆卸卧兜等);

5、 车轮(组)数(如:三轮(组)推车、四轮(组)推车);

6、 制动装置、折叠机构、锁定装置、安全带装置等安全结构;

7、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婴儿学步车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等;

2、 结构型式(x形、圆形/环形、可调节弹性等车架);

3、 可否折叠;

4、 锁定装置、折叠装置及框架调节装置等安全结构;

5、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玩具自行车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 主要承载结构(如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等车架,包括有无避震器)

3、 鞍座最大离地高度;

4、 制动方式(手闸/脚闸);

5、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电动童车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 乘骑者可否用脚起稳定作用;

3、 车轮数量(如:带平衡轮的二轮式、三轮式、四轮式)及座位数量;

4、 制动装置的形式;

5、 适用年龄组。

其它玩具车辆

1、 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 承载结构形式(如乘骑式、座式等);

3、 玩耍方式;

4、 车轮数量、座位数量;

5、 制动装置;

6、 适用年龄组;

7、 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4)若童车产品附加有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的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应提交这些配饰、挂件符合标准或已通过ccc认证的证明材料。

  5)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或尺寸描述。

  6)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主要包括:

  a)儿童自行车: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的材质及主要尺寸(钳型闸的闸腿宽度和厚度、抱闸的直径)(a类),平衡轮支架结构和材质(a类);

  b)儿童三轮车: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涂层材料(a类)。

  c)儿童推车:涂层材料(a类),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b类)。

  d)婴儿学步车:涂层材料(a类),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如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

  e)玩具自行车: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的材质及主要尺寸(钳型闸的闸腿宽度和厚度、抱闸的直径)(a类)、平衡轮支架结构和材质(a类);

  f)电动童车:车辆主体材料的材质(车身/底盘)(a类)、涂层材料(a类),驱动电机(a类),电池(b类)、保险丝(b类),温控器(b类)。

  g)其它玩具车辆:车辆主体材料的材质(车身/底盘)(a类)、涂层材料(a类)、承载组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如外径、壁厚等)(a类)、制动装置(b类)。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通常与工厂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单独指派人员到生产厂进行抽样。

  4.2.1 抽样原则与方法

  1)产品抽样的原则

  申请认证的每个单元均应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认证单元覆盖的产品中抽取功能最复杂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样品。需要时,对同一单元中的覆盖产品抽取样品做差异试验(包括对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产品,应按gb 19865进行差异试验)。

  2)抽样方法与送样

  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在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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