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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40号公告--《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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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负责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应确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需送样进行差异试验。

  4.2.2 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抽样3只。需要时同一单元中覆盖的其他型号产品应做差异试验,具体差异试验的样品由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送样/抽样数量,通常,每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抽样最多不超过2只。

  4.2.3 检测标准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4.2.4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5 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若发生不合格,应在限期内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委托人应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 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企业(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符合性声明以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适用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 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 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 监督检查频次

  4.5.2.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 认证机构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减少监督频次。

  1)若符合下述情况可适当减少监督频次

  若获得证书后,生产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和其它严重不符合项,监督抽样检测未发生不合格,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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