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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学校编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山区和贫困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将公办幼儿园纳入政府编制管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合理核定中等职业学校编制。修订完善普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岗位管理,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促进优质教师资源共享。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加强校长培训,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改进校长任用办法,实行校长任期制,推行校长职级制。 鼓励和支持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总结、宣传和推广教育家的教育理论、实践成果及办学经验。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第十五章 保障经费投入 (五十)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依法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明确市、县(市、区)政府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保证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2012年达到或超过中央核定的比例,并保持稳步提高。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鼓励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建立地方教育基金。进一步扩大国债用于教育的份额。各级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街道要增加对学校、幼儿园的投入。调整优化各级政府预算内基建投资结构,加大对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并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争取中央奖励资金,切实减轻公办学校债务负担。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教育投入增长的监测、公告、考核制度,把教育投入增长比例纳入对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考核。 积极引导社会投入。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采取划拨土地、税收减免、金融扶持和政府奖励等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支持中外合作办学,拓宽教育投资来源渠道。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适时调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落实支持教育的优惠政策。对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或减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级各类学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处置所得扣除应交国家的税费后,余款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五十一)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省政府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到2012年不低于中部省份平均水平,到2020年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