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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和基层一线实践制度。实施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中职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 以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大力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跨学科、跨学校、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配合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积极推进“皖江学者计划”、“高校博士后工程”等高层次人才项目,努力引进和造就一批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加强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高校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四十八)改善教师地位待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尊师重教蔚然成风。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强化教师绩效考核,实行以岗定酬、优绩优酬,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制定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居住周转房建设。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 (四十九)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完善教师公开招聘办法,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学校编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山区和贫困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将公办幼儿园纳入政府编制管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合理核定中等职业学校编制。修订完善普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岗位管理,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促进优质教师资源共享。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加强校长培训,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改进校长任用办法,实行校长任期制,推行校长职级制。 鼓励和支持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总结、宣传和推广教育家的教育理论、实践成果及办学经验。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第十五章 保障经费投入 (五十)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建立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依法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明确市、县(市、区)政府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保证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2012年达到或超过中央核定的比例,并保持稳步提高。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鼓励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建立地方教育基金。进一步扩大国债用于教育的份额。各级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街道要增加对学校、幼儿园的投入。调整优化各级政府预算内基建投资结构,加大对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并完善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争取中央奖励资金,切实减轻公办学校债务负担。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教育投入增长的监测、公告、考核制度,把教育投入增长比例纳入对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