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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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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高等教育


  (十五)推进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坚持提高质量与扩大规模并举。全面提升培养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引领社会文化、服务决策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办学条件大幅改善,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办学特色更加鲜明,高等学校科技和文化竞争力以及服务自主创新和文化繁荣的实力显著增强,产学研合作机制更加完善。

  

  (十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继续推进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安徽省共同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教育部、安徽省共建合肥工业大学,扎实推进安徽大学“211工程”建设。支持一批具有较高办学水平或办学特色鲜明的高等学校进行重点建设。支持高等学校改革办学模式,重点建设一批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国家和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支持高等学校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进一步强化学科的综合交叉集成。形成以国际国内一流高校和一流学科领域为龙头,以专业性、行业性、综合性强的高校或学科为骨干,以主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或学科为基础的高等教育结构。进一步优化博士硕士研究生、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专科规模结构,形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结构。优化高等教育布局,设区的市至少拥有1所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十七)健全高等学校分类指导体系。根据不同学校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办学标准,实施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调整资源配置,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和服务。引导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多元发展、特色办学。促进同类高校和学科建立联盟、合作共赢,鼓励不同类型的高校错位发展、办出水平。加大对民营资本办学、地方办学、行业办学、企业办学支持力度。加大对皖北高校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省内重点高校对口支持皖北高校的政策和机制。构建省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和毕业生就业监测反馈系统,引导高等学校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鼓励高等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紧缺人才。

  

  (十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和教学建设的优先地位,把培养人才作为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拔尖创新人才,高素质专门人才,综合型、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改革研究生招生制度和培养模式,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广泛开展硕博连读,提高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支持部分高校以项目形式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广泛开展学校之间以及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制度。全面推行学分制,建立跨校、跨区域、跨类型的学分互认和主辅修、双学位或双专业等制度,加大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和专业的灵活性,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咨询工作。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加强教材、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基地等基本建设,实现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研究型、探究型教学,积极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文化素质教育,促进文理交融。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机制。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贯彻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继续推进“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逐步开展卓越工程师、卓越医师、卓越农艺师、卓越教师、卓越技师培养工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工程,继续开展校企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千人培养计划”。

  

  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宏观监控,鼓励社会专门机构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高等学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十九)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高等学校以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适应国家和地方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主动服务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强高等学校科研与教学互动,共同致力于创新人才培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推动高等学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加强高等学校重点科研创新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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