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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第八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二十六)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牢固树立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素质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牢固树立人人成才、尊重个性、持续发展的人才观,面向全体学生,鼓励个性发展,倡导终身学习。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体系开放、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二十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基础教育着力为学生成长、成人、成功提供知识和能力准备,为全面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职业教育着力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技能型人才;高等教育着力打造更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 (二十八)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教育质量评价方式,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学质量评价活动。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形式,帮助学生发现自我、发展自我,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构建灵活开放的课程、教学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体系,形成以质量和特色为核心的多元化学校评价新机制。 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倾向。 第九章 办学体制改革 (二十九)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为重点,探索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办学形式,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三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健全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三十一)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成立民办学校工会,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建立民办学校重组、变更与退出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办学水平评估、财务资产管理、广告备案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把民办教育纳入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