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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9]39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病虫害防治。针对暖冬导致冬害虫存活率升高,病虫害易爆发、扩散等情况,选育适应性强的新品种,开发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检验检疫和监测防治。

  (二)强化林业、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

   加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规范开发行为,禁止人为破坏。加强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搞好野生动植物本底资源调查和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选育和种植耐寒、耐旱、抗病能力强的树种,增强森林植物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控体系,切实提高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控能力。

  提升城市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切实执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优化城市绿地布局结构,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建成总量达标、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规划区内要统筹建设、合理分布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以种植树木为主,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形成各类绿地科学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加强洞庭湖湿地保护。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湿地保护条锄,制订和完善洞庭湖湿地保护政策,规范洞庭湖湿地保护与利用活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有计划地继续开展退田还湖工作,在湘资沅澧中上游地区加大退耕还林力度,提高流域植被覆盖率,发挥植被涵养水土功能,并采取其它措施,尽量减少泥沙淤积。加快洞庭湖湿地保护区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洞庭湖湿地保护区建设的投入,增强保护区保护管理能力。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制做好工业污染物和生活污水的达标排放,控制和管理好农业污染源。对珍稀鱼类和其它水生或陆生动物栖息、繁殖场所进行重点保护,禁止拦河、拦湖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

  保护生物多样性。开展全省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综合信息库。加强外来物种监管,建立外来物种引种程序和审核制度,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本地生物多样性。推广化肥与生物农药技术、工程造林技术、草地修复技术等适用技术,建立一批适用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点。

  (三)降低水资源的脆弱性。

  健全防洪抗旱管理体系。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雨情、水情、洪旱灾害信息监测体系以及四水、洞庭湖、大中型水库洪水预报调度系统,加大水库防洪优化调度研究力度。开展洪水风险管理和洪水影响评价。加强旱情研究和预测,做好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基本可控状态。加强人工干预,建立省级人工增雨作业系统,在湘江流域中上游七市和相关县市区完善地面人工增雨作业体系,增强空地结合、点面结合、动静结合的人工增雨作业能力,缓解“长株潭”城市群、湘江流域枯水期水资源需求压力。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配置。制定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优化配置水资源,统筹安排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初始水权,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广泛开展城市节水、农业节水,加强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合理控制排污总量。建立排污许可、饮用水源保护、水生生态环境监控、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努力改善水资源环境。

  加强防洪除涝设施建设。加高加固堤防3870公里,整治河道1700公里,新建行蓄洪围堤及隔堤290公里,增加水库防洪库容10亿立方米,新增、改造排涝装机143万千瓦,改善除涝面积 42.1公顷,大幅度提高全省特别是洞庭湖区及四水沿岸城市的整体防洪能力。

  (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卫生与气象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心脑血管病、意外伤害、中暑、呼吸道等疾病的发生发展影响研究,气候变化对疟疾、登革热、血吸虫病等疾病传播媒介的变化研究以及气候影响污染物的生成和分布研究。强化手足口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原体产生环境及防控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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