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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及区县金融服务管理部门要积极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引导和促进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据双方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收费区间,逐步建立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信息共通”机制,携手防范和化解信贷与担保风险,共同促进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四、落实各项监管制度,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服务工作网络,保证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快速发展。 (二)担保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不低于实收资本6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证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收取的企业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对任一被担保项目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20%;在银行的存出保证金与收取企业保证金之比,任何时点上均不低于2∶1。 (三)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不得与自身存在股权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性担保。 (四)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五)加强担保机构资金管理,严禁担保机构挪用和违规投资,严禁帐外收取被担保企业费用。 (六)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聘请信誉良好的专业机构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财务经营资料。 (七)担保机构要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特别是要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八)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担保机构要认真参与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未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促进担保行业自律 (一)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代表性。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合理收费制度,提高各项业务活动能力。 (二)积极开展各项协会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促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业务方式创新。 (三)加强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反映行业发展规律和要求,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制度建设,促进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市信用担保协会要按时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有的放矢地提出工作建议。 (五)市信用担保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政银企多边合作关系,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增长,支持担保机构更快发展。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四: 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金融市场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是构建新金融服务体系和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鼓励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推进企业融资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扶持成长型企业、培育优强企业、催生规模企业,加快全市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 把加快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作为南京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2011-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用于充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515”工程,即吸纳形成50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集聚100家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含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实现500家以上本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力争把南京打造建成股权投资机构集中、股权投资市场发达、股权投资信息汇聚、股权投资服务高效的区域性股权投资集散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