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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和发展适应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组织,重点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和村镇银行组建工作。2011年,要确保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新开业20家,在筹10家;村镇银行实现零的突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新增10-15家。到2013年末,全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分别达到70家、3-5家和50-60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拓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业务领域和资金来源,增强其服务“三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对郊县各乡镇街道全覆盖,为“三农”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充分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发挥保险对“三农”发展的稳定保障作用。推进农村保险试点工作,在“联办共保”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农业保险基础项目的应保尽保工作,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在全部农业保险中的比重。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等涉农险种,不断完善农村保障体系。 4、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组建涉农担保公司,适当提高涉农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农民林地(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 5、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继续落实中央和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支农金融发展政策,从不断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出发,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力度,制定并实施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强化和引导金融要素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6、积极推动信贷保持较快增长。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善资金供给,争取总行支持,盘活存量资金,引入异地资金,实现年均存贷款增幅、增量持续较快增长,保障经济社会对信贷资金的基本需求。 7、积极推动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规划、产业政策和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吸引和带动各类资金重点投向“4+8+8”现代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发挥保险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或股权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行业企业。 8、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银行存贷比例、贷款期限结构、对重点项目资金投放力度、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等方面的情况,探索建立新增贷款总量和政府重点项目、财政性存款、结算资源的联动机制。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9、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企业上市融资的培育和引导工作,建立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对尚未完成改制的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上市指导,形成“发行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上市融资企业梯队,力争通过直接上市或通过买壳、借壳、购并等途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数量和融资额新的突破。2011年,全市要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4-6家,融资再融资70亿元;到2013年末,全市新增境内外各类市场上市公司30家,融资再融资400亿元,使上市公司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 10、积极提升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票等多种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通过多种形式的收购、兼并、重组,加大对主导产业的资产和资源的整合力度,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的合力集聚。支持优质企业对已丧失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1、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加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推动重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等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务工具融资,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