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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

  

  (一)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开办资金补贴。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和到位比例分期给予补贴:注册资本5-1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20-3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30-5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二)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财税政策。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6、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如管理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则按其新的股权投资基金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予以同比例补贴。

  

  (三)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继续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形成股权投资资本。积极探索建立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机制,有效引导股权投资资本向“4+8+8”产业体系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园区,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入驻,增强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效应。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应组建面向中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服务平台,为落户南京的国内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加大对新引入股权投资的企业扶持政策

  

  (一)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先给予其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二)企业在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予以50%补贴。

  

  (三)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涉及改制、重组、并购、变更等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权证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收征缴后,按市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四)对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纳入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库,积极推进其通过上市和股权代办系统融资。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享受上述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其吸引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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