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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1、完善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根据企业境内外上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市金融办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每年4次由各区、县金融办或相应的分管部门报送企业名单和相应材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

  

  2、对拟上市企业给予用地政策扶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用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上市成功后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

  

  因上市募集投资项目的需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3、对拟上市企业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企业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项补贴在企业上市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和最终上市后各拨付一半。

  

  4、优先保障融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对融资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各项政府优惠政策,争取到的国债专项资金给予地方贴息;涉及登记,评估事项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

  

  5、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对进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成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成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建立利用资本市场的激励机制

  

  从2011年起至2013年止的3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按同比例配套,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与审批,每半年兑现一次,主要用于:

  

  1、补贴融资企业

  

  (1)补贴拟上市企业。列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帮助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进入辅导期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的,补助7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100万元;发行上市完成后再补贴30万元。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2)对通过借壳上市成功,且注册地迁来本市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3)列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在上报并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函的,每家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4)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以上,且期限在2年及以上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发行的,补贴50万元。

  

  (5)企业完成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作的,根据融资额度和期限,最高补贴2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在本地投资的力度。

  

  (1)对公司完成ipo、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后,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已达到融资总量的50%或1亿元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80万元。

  

  (2)企业完成期限2年或以上的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且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度达融资总量的50%或1亿元及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60万元。

  

  (3)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完成股权融资的企业可给予20万元奖励。

  

  以上各类奖励的对象为企业的高管人员。

  

  已获得《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基金。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效应

  

  1、努力实现利用资本市场与经济发展,城市经济建设工作的良性互动。积极引导有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活力与绩效,加大首发上市,再融资以及发行债券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工作力度。积极支持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工作,切实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加快低成本扩张,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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