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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在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

  

  四、新设立入驻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五、新设立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新设立入驻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对其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赁面积,3年内给予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购置自用办公房,参照房租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七、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3年内房租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人民币,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于协议入驻南京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

  

  (一)协议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法人总部、地区总部的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600万元;对协议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360万元。金融高管生活补贴待金融机构入驻后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二)协议购买“南京金融城”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对协议租用南京金融城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3年内予以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260万元。

  

  (三)凡计划入驻“南京金融城”规划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与本文件实施细则指定单位签定意向书并交纳定金,并与指定单位签署扶持政策承诺书。

  

  九、第七条、第八条条款与第四条、第五条条款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享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和转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十、对新设立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连续三年给予每个职位每年5万元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50万为限;对新设立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正职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按每个职位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各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以3万元为限;对新注册新入驻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和副代表参照地区总部正职待遇执行。

  

  十一、已在南京市设立,搬迁至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对其机构的补贴及高管人员的奖励按新设机构的80%享受。

  

  十二、给予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的机构补助费用,限用于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

  

  十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补助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中心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十四、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五、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奖励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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