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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以上各项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基金公司、被投资企业所在区(县)以及国家级开发区按1∶1分担,各项税收补贴政策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划,统筹协调组织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对接,为企业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和咨询,对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项目提供设立、备案登记、技术信息、投资与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牵头实施各项政策。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对市、区所属、承担投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以独资或控股形式组建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再予以开办资金补贴。 (三)对5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引进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补贴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可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四)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