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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34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船员〔2011〕344号)


  

  各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航运企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申请,统一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标准,我局制定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

  (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办公场所要求

  (一)办公场所应是固定场所,可为自有、租赁或其他(划拨、调拨等)

  1.办公场所系自有的,应经房产登记。

  2.办公场所系租赁的,应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并经房产租赁登记;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房产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应不低于机构所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仅限申请机构系国有、国有控股或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

  4.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二)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

  1.办公场所面积应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需要,海员外派规模不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200平方米;高于1000人次/年的,不应低于300平方米。

  2.办公场所面积是指用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实际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空地等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无关的场所面积,且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

  3.办公场所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包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机、网络等对外联络设备),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办公需求。

  4.办公场所应具有用于至少20人同时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独立空间。

  5.办公场所应具有存放海员外派活动相关文书、书籍、档案等资料的场地及设施。

  三、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管理人员要求

  (一)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1.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是指国际航行海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2.船员任职资历是指持有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不少于6个月。

  3.专职管理人员中具有甲板部任职资历和轮机部任职资历至少各1人。

  4.专职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

  5.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二)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1.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该从业经历包括:外派海员的从业经历;船员服务相关岗位(如:船员调配、证件申办等)的从业经历。

  2.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

  3.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上述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培训、岗位技能训练及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要求

  (一)具有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能力

  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能力体现形式为培训和训练的制度和所需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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