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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类用工文书的主要内容和文书范本。 ①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船员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遣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双方责任义务(明确不派派往限制的船舶)以及其他约定条款和争议处理。 ②上船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③船员借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借用船员的身份信息、船员任职资格信息、与借出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借用的原因和时限、将船员派出的具体任务、出借方的责任与义务、借入方的责任与义务、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派出机构对出船员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 (4)机构应将下列用工原则体现在用工制度之中: ①外派海员工资的构成、计算方式、金额、支付方式应当满足我国相关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②机构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③机构应当确保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机构应当确保在船员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④机构应当确保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船舶灭失的;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⑤机构应当确保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⑥机构应当保障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机构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⑧机构为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的船员提供配员服务时应与该单位签订船员借用协议,以协议的形式证明已经取得被借用船员用人单位的同意。被借用的船员应已经与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单位为航运公司或具有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相关资质。海员外派机构不得为非法的机构或个人合作进行挂靠服务。 ⑨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4.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布方式等内容,并将下列要求和原则体现在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之中: (1)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船员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但船员体检、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除外。 (2)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船员支付的费用,应当公示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机构应制定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在船员安置或聘用选择等方面向船员个人索取任何费用。 (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如果其家属要求了解船员相关信息或提出建议时,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并运行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船员服务信息档案分类(按船员用工方式)、档案内容、档案保存和管理形式、档案的使用等内容,并将下列要求和原则体现在制度之中: (1)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外派海员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上船协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