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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34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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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归档和随时可查,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3)应当可以通过书面或信息管理软件等形式,提供对外派海员的信息档案的查询或索引,以满足船员、船员家属、海事管理部门、机构自身或其他管理部门的查询需要。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是海员外派机构为满足业务及发展需求,保障各项服务顺利开展,在部门岗位、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业务资金及应急资金等方面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应至少满足下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

  1.海员外派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

  (1)应当确定海员外派机构内部设置的部门和岗位总体架构,部门及具体岗位职责、岗位人员任职条件、明确上下级或隶属关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配合和替代关系,并可附图说明;

  (2)机构的内设部门及岗位安排,应完全满足所有服务业务顺利开展的需要。

  (3)设立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应明确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说明其与总部的关系、分工、传递、沟通等开展海员外派所必需的内容,还应在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中明确,不得以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名义从事船员服务业务,必须以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2.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的保障

  (1)应当列明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的具体配备需求及配备情况;

  (2)应当明确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提供充分的办公设备保障制度,包括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的购置审批、登记管理及维护更新的相关管理规定。

  3.处理突发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1)应当列明除已交纳的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之外,可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包括资金的来源、数额、动用情形、使用程序和预决算要求等;

  (2)应当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有关管理规定;

  (3)应当可以随时动用处理突发事件的保障资金,留有动用记录;

  (4)应当明确如果动用了已缴纳的海员外派备用金,机构及时补齐备用金的安排。

  (三)教育培训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是海员外派机构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船员的职业素质,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国家、船员任职发展及境外船东要求,就提升船员综合素质、服务业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应至少满足下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

  1.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1)应当着重培训管理人员对于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更新,船员服务业务的熟练掌握及改进,船员和船东需求的研究和适应等。

  (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训开展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形式、培训结果评价等内容。

  (3)年度培训计划可根据实际培训需要进行更改。

  (4)进行的培训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和培训记录(记载培训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教师、培训评价考核等),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

  2.船员日常培训

  (1)应当为船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提供保障,着重就适应不断变化的船东需求、航线及船舶类型需求、航运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或船东所在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习惯等内容开展培训,并为未在船的船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业务知识提供培训机会。可根据境外船东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训课程、教材进行授课,但不得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训开展的含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效果考核及评估等内容。

  (3)年度培训计划可根据实际培训需要进行变更。

  (4)进行的培训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和培训记录(记载培训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教师、培训评价考核等),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

  3.船员任职前培训

  (1)应当根据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和公司情况,对即将上船工作的船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具体工作任务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2)应当针对各批次外派海员提供相对应的任职前培训。可根据境外船东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训课程、教材或授课进行,但不得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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