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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34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②工商注册地,应填写机构工商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③机构属性,应填写机构所有权(股权)性质,如:国有、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事业单位等。

  ④申请有效期,应填写机构拟申请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可选择性填写1、2、3、4、5年;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为租赁的,申请的有效期不得长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算的租赁协议有效期。

  ⑤组织机构代码,应为机构所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

  ⑥实际办公场所地址,应填写机构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固定场所的详细地址,中英文对照填写。

  ⑦相关资质情况,可填写机构在申请时具备的相关资质,如: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国际海运辅助业(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资质、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以及其他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相关的经营资质,并说明相关资质证书的编号、有效期、最近一次通过年审的时间等情况。

  系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必须填写有效的国际海运辅助业(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资质情况。

  ⑧办公场所情况,应填写机构实际办公场所的产权、面积、功能及其满足海员外派业务的办公需要等基本情况。

  ⑨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应填写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姓名、所在岗位(部门)、所持适任证书类别等级职务及证书编号、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编号等。

  ⑩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应当填写上述管理人员的数量、姓名、所在岗位(部门)、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情况、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编号等。

  ⑪外派海员培训及训练能力的说明,应概括性简要说明本机构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及岗位技能训练的方式、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

  ⑫处理海员外派法律事务能力的说明,应概括性简要说明本机构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方式及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情况(如:姓名、部门、所持资格证书情况等),或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情况(如:律师事务所名称、所在地、所持资质情况等),或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的情况(如:部门组织架构、组成人员、所持资格证书情况等)。

  ⑬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填写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制度名称、建立运行时间、有效运行情况等)。如经第三方认证的,还应说明认证机构及认证情况。

  ⑭自有海员情况,应填写符合认定标准的自有外派海员总数,具体说明其中管理级、操作级、支持级及其他海员的人数。

  ⑮备用金缴纳情况,应填写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如:专户开户银行、账号及资金数额等)。

  ⑯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声明,应对本机构及其法人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况作出书面声明。

  ⑰其他情况,可填写本申请表中未列明填报、但可体现本机构在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能力或水平的相关情况。

  系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除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外)的,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基本情况(如: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有效期等)。

  18机构声明,机构应最终核对并确认本表所填写内容和申请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1)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包括正本和副本。

  (2)执照或证书,应当合法有效。

  (3)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执照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查验后,退回原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1)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查验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2)租赁证明,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交材料时,还应同时提交机构与房产所有人签订房产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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