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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34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六、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要求

  (一)自有外派海员的认定标准为:

  1.自有外派海员应与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应至少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2.自有外派海员应已注册为国际航线船舶的海船船员,并持有相应的船员服务簿。

  3.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为自有外派海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4.自有外派海员的信息资料,应当在机构的海员外派信息档案中可查询。

  5.作为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100人以上的自有外派海员,不应包括退休船员和渔业船员。

  (二)关于100人以上

  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后,机构符合第(一)项认定标准的名册中自有外派海员的实时数量应在100人及以上,即:任一时间点,机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少于100人的,即为不符合本项资质条件。

  七、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注册资本要求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或中外合资机构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当时的等值外汇。

  (二)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货币资本(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最近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资报告加以证明)。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注明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备用金交纳要求

  (一)海员外派备用金,系指由海员外派机构交纳,用于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责任时,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的专用款项。

  (二)备用金的交纳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机构接受主管部门有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缴存、补交、退还及动用的管理规定,并按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备用金,方可视为具有足额交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机构应该在《海员外派机构申请表》中明确承诺本条内容。

  (四)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及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

  九、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商业信誉要求

  (一)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持续保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符合本资质条件:

  1.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损害外派海员权益并引发重大社会事件、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

  2.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或不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从事海员外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并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机构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后,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按规定撤销资质。

  十、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是指“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及其附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的填报标准

  ①“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内容可包括机构发展历程、机构的综合实力、机构满足规定的资质条件分析、海员外派规模(合作的境外船东资信、年度海员外派人数、年底实时在船人数等)、已建立的规范管理运作模式、发展方向与业务特点等。对于不具备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经历的机构,可选择性介绍上述内容。

  ②“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应加盖机构公章。

  (2)《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填报标准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应按照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打印,并加盖机构公章。填写的重点要求如下:

  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其中,机构名称、工商注册住所应当中英文对照填写;注册资本栏中应说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实缴货币资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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