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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34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①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

  机构制定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应至少包括境外船东的评估、船舶评估、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的评估等,并制定具体评估方式方法。

  境外船东的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全面了解和掌握境外船东的资信和运营情况,确保其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境外船东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船舶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船舶适航;船舶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作业安全和防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未被港口国监督检查列入黑名单;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评估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具体条款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如《2006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并经机构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至少包括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社会保险的缴纳,外派海员跟踪管理,突发事件处理,外派海员遣返,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外派海员免责条款,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以及违约责任。

  ②船员招募

  机构制定船员招募程序应至少包括:船员年龄确认、船员健康状况确认、船员任职资格审查等,并制定具体的方式方法。

  船员招募程序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低于16周岁的人不得上船工作;不雇佣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夜间工作;不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确保船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③船员劳动关系确定。船员劳动关系的确定程序可在“用工制度”中规定。

  ④外派海员的培训与训练。培训与训练的程序可在“教育培训制度”中规定。

  ⑤船员派遣

  机构制定船员派遣程序应包括船东面试指导、协议签订、为船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下船安排等。

  船员派遣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船员获得接受船东面试的充分指导、船员知悉本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协议有关内容、船员和境外船东依约签订海员就业协议、机构与船员根据派遣任务签订上船协议等。

  ⑥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

  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包括: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及海员出境证明、船员体检证书、船员相关证明文书等的办理流程及管理方式。

  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不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不为非法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各类船员证件;有效管理、监控和跟踪本机构负责办理的船员出入境证件。

  ⑦船员跟踪管理。建立对海员外派的跟踪管理机制,明确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条件、船员权益落实、职业发展、指导并支持外派海员完成派遣任务、免费为船员家属提供船员相关信息、接受和处理船员家属建议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方式。

  ⑧船员投诉及争议处理。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处理船员投诉及争议的程序,保持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顺畅沟通,告知船员投诉的方式方法,确保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3.船员用工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船员用工制度,船员用工制度至少包括用工类型、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各类用工文书的主要内容和文书范本及用工原则等内容。

  (1)用工类型应明确机构用工采用的用工类型及适用对象。

  (2)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应明确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评审流程、签订及相关事项的办理、解约办理流程等,确保快速便捷的办理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并明确机构为外派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时,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本机构、境外船东或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外派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时须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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