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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34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应提交房产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房产所有人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的书面文件。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1)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

  ②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开展方式、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明细(姓名、专业资格、培训及训练内容)的证明材料。

  (2)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应提交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

  ②机构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应提交自有法律专业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及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机构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④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应提交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对上述情况所作出的书面确认,以及相关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1)专职管理人员

  ①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务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④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2)专职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①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可经相关主管部门、原在或所在企业(机构)认可确认。

  ②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④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1)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应按照表格(详见附件2)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

  (2)名册中仅填写符合认定标准的自有外派海员。

  (3)名册中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应在100人及以上。

  (4)自有外派海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持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材料,可在现场核查时出具。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机构系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出示外商投资业务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时,应出示有效的资格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二)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

  申请机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整理和装订:

  1.均统一采用a4规格打印/复印,逐页底部标注页码,逐册编制“目录”(材料名称、页码范围等),并按正式出版物标准装订成册。成册材料的封面和侧面,标注申请机构名称及申请项目(如: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材料)。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六条列明的提交材料顺序整理。其中,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可单独整理成册,但应剥离与海员外派业务无关的机构管理制度,以“完整、精炼”为原则提交制度文件材料。

  3.整理成册的申请材料,至少应一式三份,两份随申请一并提交,另一份供现场核查时对照使用。

  十一、关于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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