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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③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在确定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考虑了其内销售同类产品所要负担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将结构正常价值调整到出厂水平,因此不再重复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由于该公司是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中未填报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调查机关决定补充调整该间接费用。 对于被调查产品销售过程发生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进口关税、进口报关费用、利润、国际运输费用、国际保险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④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2)其他美国公司 本案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在最大能力范围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调查机关注意到,伊士曼柯达公司(美国)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但拒绝提交调查问卷,其他美国公司没有登记应诉也没有提交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可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确定这些公司的倾销幅度。本案,申请人数据来源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美国海关统计数据,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为公平比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初裁时根据申请人主张的倾销幅度确定未登记应诉以及未提供答卷公司的倾销幅度。 3. 日本公司 本案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在最大能力范围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供答卷的结果。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机关向申请书列明的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寄送了立案通知、登记应诉表等相关材料,通知其应诉,但该公司未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也未提交答卷,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dnp ims 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但拒绝提交答卷,三菱纸业在登记应诉阶段虽就有关事宜致函调查机关,但未登记应诉,也未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填报答卷,其他日本公司没有登记应诉也没有提交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可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确定这些公司的倾销幅度。此外,调查机关还注意到,本案全球市场格局较为特殊,除本案申请人外,目前全球主要生产企业柯达和富士均为全球跨国公司,在涉案国拥有众多的关联企业,在涉案的关联企业中,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和伊士曼柯达公司(美国)拒绝配合调查。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日本未登记应诉以及未提供答卷公司适用美国未登记应诉以及未提供答卷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时,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 对于应诉公司,调查机关在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每一型号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分型号将每一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将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得出该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